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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張艷芬 以後業主購買一手樓簽合同,可以選擇按照“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計網站優化價付款,你同意嗎?日前廣州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在徵詢公眾意見,長期關註房地產領域的律師認為,新版《合同》與舊版最大的不同是,明確了業主購房款到底是以套內面積還是建築面積來算總價,這意味著,開發商因“公攤面積”與業主對簿公堂的官司或將大幅減少。
  律師呼籲市民選擇“建築面積”購房更利於保障權益,如收樓時發現公攤面積縮水需室內設計訴之法律時,也將更有章可循。
  “套內面積”負債整合或“建築面積”可自由選擇
  這次國土房管局發佈的新版合同意見征求稿主要分現售合同和預售合西裝同。不過,根據廣州目前銷售一手樓的現狀,基本以預售為主。
  與舊版相比,新版預售《合同》最大的不同是對計價方式的明確約定。其中第6條明確約定,如果購買單套商品房,可以自由選擇按“套內面積”或按“當鋪建築面積”(建築面積等於套內面積加上公攤面積)來計算商品房價格。而舊版則只規定按套內面積計房價。
  這對業主和開發商意味著什麼?
  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揚說,如果業主選擇按“套內面積”計價,意味著更高的單價,“一般意義上來說,公攤面積的成本都會變相增加到套內面積的成本中”;而如果選擇了建築面積,會更符合消費者的利益———因為目前廣州所有的一二手樓銷售,基本是按照“建築面積”的概念銷售的,張揚說,儘管現版合同按“套內面積”計價,但實際上是建築面積的成本,因為開發商一般會將公攤面積算入套內面積的成本中。
  近年公攤面積縮水案屢屢出現,尤其是商鋪縮水30%甚至50%以上的情況不時見諸報端。據悉,去年6月廣東省高院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維護購房者的利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交付房屋時建築面積少於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依最高院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可參照如下方式計算:總房價÷(套內面積+分攤面積)×減少面積”,此後,由於類似問題打官司時,廣東的大部分同類案件中,法院都判業主贏。
  不過,張揚說,這道“護身符”將隨著新版合同的出台而取消,這也意味著,如果業主沒有看清楚,選擇“套內面積”,很可能會“花建築面積的錢買了套內面積的房”,而且與開發商對簿公堂也會輸官司。而且物業在二次銷售時一般按照“建築面積”成交,“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在張揚看來,選擇“建築面積”付房價符合目前慣例,也更利於業主維權。
  少給面積超3%開發商要賠雙倍
  如果開發商交出的房屋比購買時面積誤差超過3%,則無論是多了還是少了,《合同》傾向保護業主利益。《合同》稱,只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業主就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或繼續履行本合同。
  如果業主要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3個月內書面通知開發商,開發商應在收到業主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房價款並支付利息,利息以買方付款日起至開發商退款日止為期。
  如果業主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房屋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大於預測套內建築面積的,其中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業主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結算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賣方負責,所有權歸業主。
  房屋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小於預測套內建築面積的,其中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開發商返還業主,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業主。  (原標題:廣州新版售房合同明確面積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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